论我国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被引:5
作者
梅伟 [1 ]
张旭东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业主团体;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学界对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争议很大。理想化模式认为,业主团体应为法人;实证法模式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从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应赋予业主团体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享有当事人权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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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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