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

被引:31
作者
王作富
但未丽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关键词
贿赂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立法; 完善;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5.04.006
中图分类号
D99 [国际法];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4 ;
摘要
本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对我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检讨,建议以《公约》规定为参照,将我国贿赂犯罪“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罪要件和行贿罪定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并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促使我国反腐败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使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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