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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
被引:48
作者
:
黄维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黄维智
机构
:
[1]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法学
|
2007年
/ 07期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情况说明;
证据形式;
证据规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情况说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对刑事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是正常使用的“情况说明”,由于其证据形式本身的瑕疵,内容记录难以做到客观科学完整,不能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导致对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判断困难。就其性质而言,内容上与案件具有相关性“情况说明”属于瑕疵证据。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与案件具有相关性,应当归入相关法定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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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3 / 159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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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据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樊崇义主编, 2001
[2]
证据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刘金友主编,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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