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和管辖权的新发展

被引:6
作者
黄世席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最惠国条款; 仲裁管辖权; 条约解释;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3.02.021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D997.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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