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中民主参与的缺失与构建

被引:4
作者
余丹丹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关键词
民主参与; 行政立法; 程序; 民主化; 正当性;
D O I
10.16072/j.cnki.1243d.2007.05.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立法虽然是当今世界社会发展的普遍现象,但是由于行政立法机关不是由民选代表组成,缺乏民意基础,因此需要民主参与行政立法以促进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目前,中国行政立法大量激增,但民主参与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行政立法中民主参与的缺失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而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民主参与机制。适当扩大提出议案的主体范围、构建行政立法的动议机制、细化行政立法的听证程序、落实行政立法公开制度是建构行政立法民主参与机制的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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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俞可平著,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