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的实践上看,健康权受到多数国家的宪法保护。各国宪法对健康权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宣示型、国家义务型、公民权利型、混合型。作为宪法权利的健康权,同时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兼具积极性宪法权利和消极性宪法权利内容:禁止国家或第三方的非法干预;获取相关健康服务。我国宪法对健康权的保护体现在七个条款的规定上,属于权利义务混合型规定。要具体实现对健康权保护,必须将尊重和保护健康权的理念贯彻到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为健康权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思想基础。根据我国宪法对健康权保护的现状,可以从释宪、立法、执法、救济四个方面实现健康权的宪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