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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的基本法律规制:区域合作法
被引:29
作者:
杨治坤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区域治理;
区域合作法;
法律规制;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90808.004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0103 ;
摘要:
传统行政区行政无法对跨区域公共事务作出有效回应,区域合作是实施区域治理的重要举措。我国当前有关区域合作的规范依据主要依赖于党和国家的政策、政府间的行政协议等软法规范。区域合作的急迫性和软法规制的先天不足,亟须建立区域合作的硬法规范体系,而域内外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实践和区域合作法治理论的深入研究,则为制定区域合作法创造了条件。区域合作法应当保持外在结构的逻辑自洽;采用"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在立法策略上,应当对区域合作既有的软、硬法规范进行制度化清理,先制定行政法规后制定法律,并以地方立法与之配套,以逐步构建起我国区域合作的硬法规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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