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被引:487
作者
王迁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独创性; 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5.014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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