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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核心问题
被引:1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齐爱民
陈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西大学法学院
陈琛
机构
:
[1]
广西大学法学院
来源
: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5年
/ 04期
关键词
:
政府信息公开;
立法;
行政机关;
D O I
:
10.15958/j.cnki.gdxbshb.2005.04.005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厘清以下核心问题: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行政机关,不应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国有企业。二、应准确界定国家秘密、行政秘密和私人秘密的范围,作为免于公开的三大事项。三、信息公开的方式,除采取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模式外,应融入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已采用的内部公开和预公开制度。四、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指定特定的机构和个人具体实施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信息公开联合会议并赋予其个案审查职能,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传统救济制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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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信息公开立法.[M].方向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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