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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被引:3
作者
:
朱庆育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所
朱庆育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所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06年
/ 05期
关键词
:
物权法;
物权法定;
原则;
物权公示;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06.05.022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将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项原则固定为实证法规范,这一做法本无不可。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草案似乎颇有画虎不成之嫌,其相关规定或者几乎不具有规范品格,或者被错误地表述了规范构成。实际上,上述两项原则均非必得专列条文而置于总则,《德国民法典》即通过各具体规范加以体现。考虑到提取“公因式”之作业本就难度极高,1如果草案制定者无法在短时间内透彻地理解必要的法律理论,放弃在总则部分规定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原则的想法,也许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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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8 / 13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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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ManfredWolf)著, 2002
[2]
民法学原理[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张俊浩主编, 2000
[3]
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史尚宽著,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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