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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慈善捐赠优惠财税政策掠影
被引:13
作者
:
贾康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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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贾康
刘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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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刘军民
王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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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王桂娟
机构
: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来源
:
经济视角(中国纳税人)
|
2007年
/ 01期
关键词
:
优惠;
扣除额;
纳税人;
税前收入;
应税所得;
应税利润;
税前扣除;
遗产税;
财产税;
捐赠者;
税法;
税收制度;
所得税;
税种;
慈善捐赠;
分遗产税制;
免税待遇;
社会公益事业;
社会服务;
非营利组织;
非盈利组织;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811.4 [财政收入和支出];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捐赠的规定美国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向符合《国内收入法典》第501C3条款等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才能享有税收优惠待遇。这些组织包括"以宗教、慈善、科学、促进公共安全、文学或教育为惟一目的,或以促进全国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或以防止野蛮对待儿童或动物为惟一目的而成立并运行的公司、社会团体、基金或基金会。这些免税非营利组织的净收入不得使私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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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8 / 6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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