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所以为司法的组织结构依据——论中国法院改革的核心问题之所在

被引:21
作者
张洪涛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 中国法院; 同等结构; 等级结构; 功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之所以为司法,在于其功能不同于立法和行政,更在于它有一种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的组织结构来保障。组织结构决定了组织中人的行为的基本指向及其沟通和互动方式。中国法院以等级结构为主的组织结构,造成了所有进入法院的人的行为表现为以以垂直指向、纵向沟通和服从型互动为主;在审理阶段所有参与人的交流不积极,也不深入;判决权可能在法院内部被处于各等级结构的法官分享,也可能在法院以外被瓜分;还表现为"审"与"判"分离,判决书缺乏说理性,审判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方面。中国法院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将这种以等级结构为主的组织结构变为以同等结构为主,将法院内可与审判分离的等级结构因素从法院中分离出来,进行更加集中化、行政化和等级化的管理。
引用
收藏
页码:32 / 42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13 条
[1]  
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M].徐昕; 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  
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独立.[M].李昌林; 著.法律出版社.2006,
[3]  
司法制度的理性之径.[M].孙万胜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  
道路通向城市.[M].苏力著;.法律出版社.2004,
[5]  
组织社会学.[M].刘祖云等著;.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
[6]  
司法改革研究.[M].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1,
[7]  
从传统到现代.[M].刘祖云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8]  
送法下乡.[M].苏力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贺卫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0]  
宪政与分权.[M].(英)M.J.C.维尔(M.J.C.Vile)著;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