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空间的“准公共领域”属性及其公民教育意蕴

被引:23
作者
叶飞
机构
[1]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
关键词
公民; 公民教育; 公共领域; 准公共领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41 [思想政治教育、德育];
学科分类号
030505 ;
摘要
学校空间是否具有"公共领域"的属性,目前依然存在着诸多的争论。按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纯粹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独立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家庭私人领域的中间领域,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公益性、理性批判性以及协商对话性。显然,基于哈贝马斯的理论分析,学校空间并非纯粹的"公共领域",因为它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家庭私人领域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它只具备有限的独立性、公益性、理性批判性以及协商对话性。因此,我们只能把学校空间视为"准公共领域",而不是一个"纯公共领域"。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教育的目标,学校生活空间需要不断建构自身的公共领域属性,发展和完善自由、平等、协商对话以及理性批判的特性,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公共理性、公共品德以及公共行动能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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