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功能观的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比较

被引:17
作者
李洪梅 [1 ,2 ]
谢朝阳 [1 ]
机构
[1] 北方工业大学
[2] 中央财经大学
关键词
金融功能观; 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D O I
10.14089/j.cnki.cn11-3664/f.2014.11.008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F832.33 [商业银行(专业银行)];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4 ;
摘要
金融功能分为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衍生功能四个具有递进关系的层次。不管是互联网金融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实现所有功能最优,二者在各金融功能发挥上各有比较优势,互联网金融在实现金融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商业银行则在经济调节的扩展功能方面优势突出。监管当局在确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时,必须首先明确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功能优势,以强调功能监管为标准,引导二者的竞争与合作,从而促进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最终促进金融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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