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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之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被引:2
作者
:
王成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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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王成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8年
/ 06期
关键词
:
欺诈;
无效行为;
可撤销行为;
侵权责任;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8.06.007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欺诈违背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对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威胁。我国民法应采纳学者的看法,将因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规定为可撤销,这样更有利于对欺诈的规制,同时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选择。对于欺诈行为,如果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应该同时追究其消法上的责任。同时,因为欺诈侵害了受欺诈者的精神自由权,所以,如果欺诈具备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可追究其侵权责任。只要条件具备,让欺诈者同时承担多种责任,有利于制裁欺诈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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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49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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