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社会公害救济基金

被引:1
作者
钟澜
机构
[1] 西南政法学院
关键词
公害事件; 救济基金; 排污费; 企业; 资源; 人体健康; 企业管理; 被害补偿; 社会公害; 救助费用; 受害人;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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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目前,国内多数环境法学工作者认为,排污费是企业对国家资源造成污染破坏、对社会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根据这样的理解,企业缴纳排污费,不仅对国家资源的损害进行“补偿”,而且对人体健康和社会损害的“医治和救助”,也是完全合理的,完全有必要的。环境污染破坏,使人们体弱病变,但限于科学水平,有些危害影响一时不易查觉;有些危害常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代人才能反映出来。一经病发,往往是人数众多,病症难以治愈,不仅使受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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