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应建立社会公害救济基金
被引:1
作者
:
钟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学院
钟澜
机构
:
[1]
西南政法学院
来源
:
中国环境管理
|
1985年
/ 02期
关键词
:
公害事件;
救济基金;
排污费;
企业;
资源;
人体健康;
企业管理;
被害补偿;
社会公害;
救助费用;
受害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目前,国内多数环境法学工作者认为,排污费是企业对国家资源造成污染破坏、对社会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根据这样的理解,企业缴纳排污费,不仅对国家资源的损害进行“补偿”,而且对人体健康和社会损害的“医治和救助”,也是完全合理的,完全有必要的。环境污染破坏,使人们体弱病变,但限于科学水平,有些危害影响一时不易查觉;有些危害常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代人才能反映出来。一经病发,往往是人数众多,病症难以治愈,不仅使受害
引用
收藏
页码:16 / 17
页数:2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