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间接正犯到直接正犯——评《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内幕交易罪的修改

被引:13
作者
车浩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刑法第180条; 间接正犯; 现象立法; 总则虚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在第180条中增设"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立法,违背了"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原理,是一种立法浪费。修法的目的,本来完全可以在原第180条的框架内,通过间接正犯的理论达致;而设立直接正犯的修法方案,不仅未能超越间接正犯的处理效果,反而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刑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协调,不是在形式上追求文字相同,而是体现在违法性评价的实质效果上相互一致。对于立法者虚置间接正犯等总则理论而热衷于"现象立法"的做法,学界应保持批判立场而非一味提供解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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