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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他人自杀的法律性质
被引:2
作者
:
倪宇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倪宇奇
[
1
]
聂新国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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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徐州市鼓动楼区人民法院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聂新国
[
2
]
机构
:
[1]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2]
徐州市鼓动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
: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
2007年
/ S2期
关键词
:
教唆他人自杀;
故意杀人罪;
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
实然;
应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有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在立法层面单独予以定罪。此外,本文还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进行考量,以期阐明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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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5 / 5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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