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他人自杀的法律性质

被引:2
作者
倪宇奇 [1 ]
聂新国 [2 ]
机构
[1]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2] 徐州市鼓动楼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教唆他人自杀; 故意杀人罪; 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 实然; 应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有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在立法层面单独予以定罪。此外,本文还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进行考量,以期阐明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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