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中的客观行为不法与主观行为不法——兼论故意不法与过失不法的关系

被引:2
作者
汉斯库德利希 [1 ]
张志钢 [2 ]
机构
[1] 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故意犯; 过失犯; 行为不法; 客观行为不法; 主观行为不法;
D O I
10.19350/j.cnki.fzsh.2020.02.012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故意结果犯的成立以结果不法和行为不法为前提,行为不法由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构成。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在建构行为不法时是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不仅仅是简单的补充关系,也不是并联或串联的关系,而是彼此紧密交织在一起。主、客观要素都不应放弃,但二者并非在建构行为不法的所有场合都同等重要,必要时也可以做功能性补偿,也即在功能性平衡的范围内通过添加其他要素来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所欠缺的要素。此外,并非所有过失犯的客观前提条件,对于故意犯客观构成要件的成立都是必要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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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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