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客体要件之意义

被引:8
作者
冯亚东
刘凤科
机构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抢劫罪; 双重客体; 三种方法; 终了形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犯罪客体对于理解个罪的犯罪构成起着纲领性指导作用,就抢劫罪而言尤其如此。双重犯罪客体的实体意义既体现了抢劫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所在,表明刑法的保护重心与针对对象,又指导着对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的确定——尤其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个罪体现与个案判断,都应该以其双重客体的构成模式为逻辑归依。同时,双重客体模式还决定着抢劫罪终了形态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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