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同参与机制的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理性补充

被引:10
作者
胡洪彬
机构
[1] 浙江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协同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机制建构;
D O I
10.13666/j.cnki.jnlc.2017.03.011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协同参与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彰显人民主权、谋求善治和累积社会资本的内在诉求和重要体现,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绩效的现实呼唤。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的"服务购买""交流合作"及"个体供给"三大模式来实现。当前,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本要求和探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同参与的机制路径,必须建构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引导机制、任务分解机制、信息联通机制、衔接保障机制和能力提升机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协同参与实现科学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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