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

被引:31
作者
张静
景孝杰
机构
[1]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 品格证据; 审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C913.5 [青少年问题];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和内容应当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以及六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确定。但一份由矫正部门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是否能够进入刑事诉讼,并最终为人民法院所采信,还应当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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