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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
被引:31
作者
:
张静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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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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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张静
景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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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景孝杰
机构
:
[1]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2011年
/ 05期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
品格证据;
审查;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C913.5 [青少年问题];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和内容应当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以及六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确定。但一份由矫正部门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是否能够进入刑事诉讼,并最终为人民法院所采信,还应当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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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2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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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中引入品格证据的原因
刘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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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燕山大学
刘立霞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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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燕山大学
张晶
[J].
贵州社会科学,
2009,
(05)
: 71
-
76
[2]
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王以真 主编,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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