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基本问题

被引:35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构成要件; 承诺伤害; 法条关系;
D O I
10.15939/j.jujsse.2011.05.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人体器官",不能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确定,而应当根据刑法的目的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确定;应当承认违法的相对性,本罪的被组织者对自己的伤害结果不成立共犯;组织是指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一切行为。对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存在一定界限,被害人对重伤害的承诺原则上无效,只是在例外情况下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出卖器官的承诺存在自主缺陷,因而不是有效的承诺。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以强迫、欺骗方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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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6 / 95+159 +159-160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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