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相互作用

被引:7
作者
孙宪忠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不动产; 土地;
D O I
10.13708/j.cnki.cn11-2640.1999.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财产法,土地作为财产法上最为重要的不动产,是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但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只能由物权法作出规定。在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除民法物权对土地物权制度作出规定外,土地法中也同样规定了土地物权的基本制度。从我国实际看,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物权的规定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客观上,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发挥着不动产法的作用,不动产市场的实践必然贯彻全地管理法所确定的基本精神,但由于土地虽是一种基础不动产,它仍然不能涵盖不动产的所有内容,因此,物权法原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的科学总结,可以促进不动产市场行为更好地贯彻上地管理法以发挥其巨大作用,不动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应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的基本精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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