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对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冷静观察

被引:11
作者
王小钢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气候变化;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 历史责任; 人均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X2 [社会与环境];
学科分类号
083001 ;
摘要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政治辩论。"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历史责任、矫正正义和"与能力有关的责任"体现了"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理念。人均排放权和平等参与权则体现了"给平等者以平等"的理念。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域中,不是中国,而是丹麦和美国劫持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从中国的立场看,国际社会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之后理应在"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理念基础上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国际社会应将历史累积排放量和人均GDP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其次,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律令和后代人的正当需要,国际社会应将人均累积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最后,国际社会必须按照平等参与原则开展将来的国际谈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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