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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
被引:10
作者
:
陈治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
陈治东
机构
:
[1]
华东政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1997年
/ 06期
关键词
:
可仲裁性;
法理;
争议事项;
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
《纽约公约》;
财产权益纠纷;
财产纠纷;
民事纠纷;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的研究,并不仅仅局限在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它还是法院决定是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各国对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采取了“放宽”的态度。而作为《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中关于仲裁事项的范围规定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可仲裁性”问题进行研究,以促进国内涉外经济贸易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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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1 / 65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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