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我国的能动司法——从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切入

被引:5
作者
李辉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能动司法; 司法能动主义; 盐城“2.20”案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分析,法院将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能动司法的特点。我国历史上缺乏认真尊重规则的司法意识,将刑罚简单地理解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和镇压手段。因此,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司法克制主义应当得到提倡,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中所体现出来的司法能动,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谨慎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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