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根植于开放政府运动,是政府数据开放顺利进行之基石。大数据时代,行政机关成为海量政府数据的产生者、保有者,如何让政府数据资源发挥其巨大价值,服务于公共利益,摆脱"束之高阁"的命运,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路径尝试不可或缺。不管是从权利基础,还是政策嬗变、适法依据,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具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但基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我国的政府数据开放出现了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局面。通过对《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深入挖掘和分析,可管窥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路径的未来走向,因此应通过对贵阳立法实践的反思和批判,肯定贵阳的创新与可取之处,同时指明政府数据开放的功能定位,比较分析三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厘清政府数据开放的关键语义,为政府数据开放从条例上升到法律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