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的财产属性与课税规则之建构:争议与解决

被引:31
作者
汤洁茵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资产; 无形资产; 财产税; 所得税; 数字经济;
D O I
10.19376/j.cnki.cn11-1011/f.2022.11.003
中图分类号
D922.22 [税法]; F812.42 [税收]; F49 [信息产业经济];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20203 ; 1201 ;
摘要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蕴含着巨大的财富,如何对数字资产予以课税已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然而,对数据资产或其交易开征新的税种,无论是财产税还是流转税,均非明智选择,极可能妨碍数据资产价值创造功能的发挥。数据资产本身具有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带来经济收益或创造获取收益的机会,可以认定为税收意义上的财产,可将其归入无形资产的类别。因此,现行增值税税制和所得税税制应当对无形资产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予以适当的调适,将数据资产纳入征税范围,并基于其特殊属性,制定相应的特殊课税规则,以明确其转让行为的税收待遇。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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