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的“潘多拉之盒”——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之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9
作者
郑佳宁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快递经营主体; 加盟连锁经营; 快递条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快递经营主体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经营范围提供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寄送服务的企业法人。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为我国快递经营主体实现自身经营规模的扩张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受到我国快递行业的普遍青睐。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应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特许经营,其具有横向性和全网性的特征。我国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事前的行政许可制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被加盟者应在信息披露、全网服务和持续经营方面负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结合我国快递市场的实际情况,应将加盟者与被加盟者的连带责任限制在收件方加盟者、投递方加盟者以及被加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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