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代理抑或默示授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解析

被引:19
作者
杨代雄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容忍代理; 默示授权; 表见代理; 代理权授予; 民法通则;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文义上看,《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既可以解释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容忍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已经对表见代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解释为容忍代理,应该在《合同法》第49条的框架内构造容忍代理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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