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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行政诉讼
被引:4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胡肖华
机构
: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评论
|
1999年
/ 06期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不可弥补;
预防性;
D O I
:
10.13415/j.cnki.fxpl.1999.06.015
中图分类号
: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机制,对那些不可能或难以弥补的被损害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我国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机制已势在必行。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填补传统行政诉讼法律漏洞的一种机制应具有预防性、直诉性、执行停止性三大特点,但同时,其也是对行政法上“穷尽行政救济”等原则的突破,所以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具体情况,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有明确限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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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1 / 95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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