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否分设——基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分析

被引:40
作者
仝志辉 [1 ,2 ,3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3] 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关键词
村庄治理本位;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涉农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划分和机构分设是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基本问题之一。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分设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讨论,并分析这些讨论依据的理由,发现:就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而言,需要分设两者并明晰其职责;但就直接改善村庄治理突出问题和提升治理能力而言,分设两者在多数地方并不能直接有益于村庄治理。村民自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后者为前者提供财力支持的内在机制,分设不应该破坏这种机制。因此,在当前阶段,可先在地方层面根据不同村庄的实际采取合二为一、适度明晰职责乃至分设的不同办法。在汲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同步开始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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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4 / 140+191 +191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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