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被引:18
作者
隋彭生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居间合同; 任意解除权; 独家委托; “跳单”; 赔偿责任;
D O I
10.16064/j.cnki.cn34-1003/g0.2012.04.024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间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单"。可归责的"跳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对独家委托也可以"跳单"。违反独家委托条款不能认为支付报酬的"条件成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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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0 / 115+164 +16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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