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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吴平
机构
:
[1]
不详
[2]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来源
: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
2005年
/ 06期
关键词
:
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黑社会组织;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笔者认为,作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非所包庇、纵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作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求有从事查禁和惩处犯罪、进行诉讼等特定职能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包庇”的含义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人对行为对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前后不一致时,应分别认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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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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