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海洋石油共同开发的概念

被引:5
作者
余民才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国际法; 共同开发区; 专属经济区; 海洋划界; 权利主张; 协定; 石油资源; 油气资源; 大陆架; 大陆棚; 大陆边缘; 特定区域; 海洋石油; 勘探开发; 沿海国; 泰国湾; 暹罗湾; 沙特阿拉伯; 概念; 思维形式;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1.06.019
中图分类号
D993.5 [海洋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海洋石油共同开发是随着海洋石油资源日益成为能源的新的重要来源和沿海国扩大对海洋资源的管辖权引起的。1950年,日德尔首先提出共同开发的概念。他在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大陆架的报告中指出,对于跨界共有石油储藏,应尽一切努力保持矿藏的完整性。这一观念虽没有被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所采纳,但为随后的国家实践所接受。1958年,巴林和沙特阿拉伯在波斯湾划定它们间的大陆架边界时,首次合作开发曾经竞相主张主权的法席图·卜·萨阿法油田,同意该油田的开发依照沙特阿拉伯确定的方式进行,巴林有权获得油田纯收入的50%。到60年代,共同开发成为一种有价值的实践。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和奥地利签订了《关于开发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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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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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M].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蔡鹏鸿著,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