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海洋石油共同开发是随着海洋石油资源日益成为能源的新的重要来源和沿海国扩大对海洋资源的管辖权引起的。1950年,日德尔首先提出共同开发的概念。他在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大陆架的报告中指出,对于跨界共有石油储藏,应尽一切努力保持矿藏的完整性。这一观念虽没有被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所采纳,但为随后的国家实践所接受。1958年,巴林和沙特阿拉伯在波斯湾划定它们间的大陆架边界时,首次合作开发曾经竞相主张主权的法席图·卜·萨阿法油田,同意该油田的开发依照沙特阿拉伯确定的方式进行,巴林有权获得油田纯收入的50%。到60年代,共同开发成为一种有价值的实践。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和奥地利签订了《关于开发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