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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和效力
被引:2
作者
:
吕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吕宇
[
1
]
何琼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何琼
[
2
]
机构
:
[1]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中国审判
|
2008年
/ 08期
关键词
:
委托理财合同;
证券业务;
受托人;
委托人;
原告;
法院;
金融业务;
司法机关;
合同无效;
受托理财;
金融;
财政金融;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 [金融法];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030105 ;
摘要
:
<正>案情及审判原告为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与被告订立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受托为被告管理资产300万元,为期一年,投资收益三七分成;总资产浮动亏损超过本金30%时,被告有权提前结束合同;投资收益达到本金30%时,原告有权提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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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0 / 52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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