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法看我国著作权赔偿制度

被引:15
作者
许超
机构
[1] 新闻出版总署 北京
关键词
著作权; 德国法; 赔偿; 民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4.05.022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本文对我国著作权损害赔偿的侵权人主观构成要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我国目前实行的赔偿方法等问题作了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与其他作品的损害赔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目前我国著作权侵害赔偿首先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才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在这两种情况无法确定时,才能按法定五十万元限额确定赔偿数额。
引用
收藏
页码:75 / 79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沉思与怀念——纪念谢怀栻老先生[J]. 江平.中国版权. 2003 (06)
[2]  
知识产权研究[M]. 中国方正出版社 , 郑成思主编,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