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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法看我国著作权赔偿制度
被引:15
作者
:
许超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 北京
许超
机构
:
[1]
新闻出版总署 北京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04年
/ 05期
关键词
:
著作权;
德国法;
赔偿;
民法;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04.05.022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本文对我国著作权损害赔偿的侵权人主观构成要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我国目前实行的赔偿方法等问题作了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与其他作品的损害赔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目前我国著作权侵害赔偿首先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才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在这两种情况无法确定时,才能按法定五十万元限额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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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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