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

被引:16
作者
林沈节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消费警示; 风险警示; 公共警告; 行政事实行为;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1.02.01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机关发布消费警示的目的在于消除市场上消费者获取信息的不利地位,预防消费者权益受到不利侵害。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实务,发现行政机关发布的消费警示并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风险警示,而是行政机关日常的监管活动。在发布条件和程序上,消费警示和风险警示也有着区别,而这种区别的关键是风险的特殊性。消费警示是行政事实行为,通过完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制度可以为错误或者违法的消费警示提供救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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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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