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身体:1950年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

被引:3
作者
陈寒非
机构
[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权; 身体; 婚姻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自从清末修律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或隐或显地成为各个政权努力追求的重要面向,1949年以后身体法权化大体延续着近代以来的进程。在"解放"话语生产机制下,1950年婚姻法表达出打破封建婚姻关系、解放妇女身体的重要诉求;自由是婚姻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塑造新女性形象是婚姻法的制度功能。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宣传动员与法律治理技艺具有两种不同的面向,分别代表行政和法律治理手段。透过充斥在身体法权化过程中的各种权力和技术,身体改造实践并不如同制度设计那样的美好,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将身体重新纳入新的权力机制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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