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

被引:15
作者
吕来明
机构
[1]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事主体; 法律意义; 界定标准; 范围;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08.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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