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裁判法、权利法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语言表达取向

被引:9
作者
翟新辉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2] 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语言表达; 裁判法; 权利法;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7.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作为私法,具有裁判法及权利法品格,与刑法主要作为行为法不同。民法规范不在于要求当事人按照立法者的意旨而行为,而在于为民事活动提供裁判规则,民事不存在纠纷时,民法规范只是潜在地配置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民法典编纂,语言表达应坚持裁判法及权利法取向——民法典语言表达为求精准裁判,应该专业化,而不是为求大众理解而通俗化或自然语言化,民法典编纂应去除现行民商事法律中不具可司法性(可诉性)的宣示性、倡导性条款及重复的公法规范,采取"赋权"而不是"赋予义务"的权利法取向的表达方式,从而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相契合,让不同性质的法律各司其职,从而利于"找法"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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