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的司宪义务

被引:5
作者
贺日开
贺晟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扬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宪; 司法; 宪事诉讼; 宪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法院的司宪义务奠基于权力所有者———人民对法院的角色期待以及人民通过宪法表达的对民主、公正和秩序的价值追求。“司宪”是“司法”的必经阶段 ,人民法院不“司宪”将不能正确“司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民法院的司宪职权 ,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可以自卸其司宪义务。在现行宪政体制下 ,人民法院履行其司宪义务的途径是 :立即让宪法进入已有的诉讼和尽快建立宪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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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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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M]. 商务印书馆 , 陈业宏, 2000
  • [3] 自由秩序原理[M]. 三联书店[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