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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的司宪义务
被引: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贺日开
贺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贺晟
机构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扬州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04年
/ 02期
关键词
:
司宪;
司法;
宪事诉讼;
宪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法院的司宪义务奠基于权力所有者———人民对法院的角色期待以及人民通过宪法表达的对民主、公正和秩序的价值追求。“司宪”是“司法”的必经阶段 ,人民法院不“司宪”将不能正确“司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民法院的司宪职权 ,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可以自卸其司宪义务。在现行宪政体制下 ,人民法院履行其司宪义务的途径是 :立即让宪法进入已有的诉讼和尽快建立宪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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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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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 法律出版社 , 林来梵著, 200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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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由秩序原理[M]. 三联书店[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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