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卫生机构法律弱势的成因及对策

被引:1
作者
曾国强
陈丽杰
张秋容
机构
[1]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鸡西市鸡冠区卫生防疫站,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厦门,鸡西市,哈尔滨
关键词
行政; 明确; 卫生法规; 法的适用; 法律规范; 宪法; 根本法; 弱势;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 1 基本现状 1.1 法律关系不够明确 公立卫生机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主体性质问题,多年来几经计议都未明确。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决定》还明确了多年没有解决的补偿机制、管理体制等有关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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