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程的阶段性法律构造分析——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

被引:60
作者
江利红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过程论; 行政过程; 阶段性; 法律构造;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3.01.006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现实的行政过程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但传统行政法学注重于研究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忽略了对现实行政过程的考察。对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出发,对现实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分析其阶段性的法律构造。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将现实行政过程划分为宏观行政过程与微观行政过程两种类型,将由复数行为构成的过程作为宏观行政过程,而将由单一行为的不同步骤所构成的过程作为微观行政过程,在此基础上,将宏观行政过程划分为"标准阶段→行为阶段→执行阶段→救济阶段",将微观行政过程划分为"法律事实认定阶段→法律规范适用阶段→决定作出阶段→决定送达阶段"四个阶段,并分别考察宏观行政过程与微观行政过程中各阶段的法律性质以及各阶段之间的关联性,探讨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则与方式,构建行政过程规制的法律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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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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