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客体论

被引:4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地权; 客体; 土地; 特定性; 建筑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探讨地权客体时 ,不宜照搬拉伦茨教授的“三阶层客体理论”,对于物权客体属性的概括 ,不宜继续沿用传统的概括 ,坚持物权的客体一律具有特定性 ,也不宜彻底推翻传统的概括 ,把所有种类的物权作为审视的对象 ,重新抽象、概括出适应于一切物权客体的属性 ,而应当走类型化的路径。作为地权客体的土地 ,不同于自然科学和经济学上关于土地的概念 ,而是指以地籍块方式进行测量与标记的 ,并在土地登记簿中以“土地”进行登记的地表的一部分。它在我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不再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文物等元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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