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64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议我国《刑法》第64条的完善

被引:31
作者
曲升霞 [1 ]
袁江华 [2 ]
机构
[1] 扬州大学
[2]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刑法》; 违法所得; 合法财产; 赃款赃物; 财物; 犯罪分子;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违禁品; 违禁物品; 物质损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规定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即赃款赃物的处理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刑事案件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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