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独立性及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8
作者
冯博
机构
[1]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审慎监管;
D O I
10.15991/j.cnki.411028.2012.04.017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922.28 [金融法];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10年,美国政府在深刻反思次贷危机的原因后,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这部法案中,关于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法案赋予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机构设置、资金保障、人员任免和问责制度等方面的强大独立性,预示着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双峰"监管模式将成为继统合监管与分散监管、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等不同模式之后的监管新体制。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使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空白和实践中的盲点,应在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尽快设置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确保金融消费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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