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如何适应WTO

被引:6
作者
朱道林
董为红
机构
[1] 中国农业大学
关键词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所有权主体; 承包经营权; 承包权; 集体所有土地; WTO;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生产将走向规模化、企业化和国际化道路,这就要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适应性的改革,即农村土地产权应是可转移的。而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所拥有的土地不明确、所有权主体的组织机构和能力难以满足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要求、土地所有权主体过多容易引起无序竞争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农用土地市场,将引起新的混乱。因此应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关系上升为“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控制”关系,即国家拥有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和控制权,而将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可控制的财产权,实行国家管理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样既体现了土地由国家管理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又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和土地市场交易方式与国际接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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