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1
作者
钟向春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基金管理人; 私募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 专家理财; 私募基金经理; 有限合伙人; 投资者利益; 投资策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私募投资基金 在经济生活中的发展 私募基金在市场上一般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FUND)、收购基金(ACQUISITION ENTITIES)、结构化金融实体(STRUCTURED FINANCE ENTITIES)等,其中以对冲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常见。本文主要以对冲基金为例进行介绍。 “对冲基金”在美国联邦证券法中并没有被定义或使用,没有精确的法律含义。一般来说,对冲基金被用来描述主要从事各种证券和商品(包括股权、国债、金融期货、选择权和外汇)交易、运用套利、杠杆和对冲等复杂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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